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特殊情况下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根据《吉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白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白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一)组织领导。
应急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为加强对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成立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商务、宣传、发改委、工信局、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海关、市场监督、统计、粮食储备、税务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商务局:牵头负责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食糖等应急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
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
粮食局储备局:负责国家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
发改委: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工信局:负责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综合运输协调;
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商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财政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
交通铁路运输局: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
农委: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市场监督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统计局:负责准确及时地向市和经济管理部门提供特殊情况下全市或部分县(市)区经济运行状况。
二、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
根据《全国应急商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和《白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及程序的大小,划分为三个级次:
Ⅰ级响应(用红色表示):本市区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Ⅱ级响应(用橙色表示):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Ⅲ级响应(用黄色表示):县(市)区或跨区域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各级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必须按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级商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于我市Ⅰ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商务厅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白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案》。属于我市Ⅱ、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当地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启动当地应急商品供应预案,同时层层上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应急商品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要分别选定4-8家商业企业(百货商场、大卖场、社区超市、农贸市场)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在应急商品中将粮油、肉类、水产品、蛋品、蔬菜、豆制品、食糖、食盐和清洁卫生用品等商品作为重点品种进行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及市场动态特点,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监测及信息报送时间由市商务局确定。
各县(市)区商务局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应急商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市商务局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市政府、商务厅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及确认
(一)批发、零售企业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在应急商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
1、粮油、肉类、水产品、蛋品、蔬菜、豆制品、食糖和食盐等应急商品供应紧张,出现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
2、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买,部分监测点出现粮油、肉类、水产品、蛋品、蔬菜、豆制品、食糖和食盐等应急商品脱销、断档或集中购买现象。
3、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它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或全省范围内粮油、肉类、水产品、蛋品、蔬菜、豆制品、食糖和食盐等应急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
(二)县(市)区商务部门
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三)市级商务部门
经核实确认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局在核实确认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商务厅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警报,并向周边地区商务部门通报情况。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市场异常波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一)宣传部门及时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政府负责人或商务局负责人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二)商务部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三)一旦出现某类商品短缺,各相关部门迅速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发改委、工信局、商务、粮食储备、财政等部门必要时动用储备物资和商品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和储备商品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和商品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组织动用市级储备物资和商品投放市场;
(五)当资源不足时,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对外调剂和进口;
(六)发改委、工信局、商务、粮食储备、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集应急商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情况特别严重时,组织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对食品等基本应急商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六、保障措施
(一)按照国家要求,各地应建立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肉类等应急商品储备制度,建立合理的周转库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二)公安、市场监督、工信局、发改委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三)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不得乱设关卡进行检查,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四)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以形成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机制,稳定市场应急商品供应。
七、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市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八、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