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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10-30   收藏

关于申报2017年度省级外经贸

发展引导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浑江区、江源区各外贸企业:

为提高外经贸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推进我市“走出去”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17]434号)文件的规定,现对2017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1.企业参加境外的各类专业性展会及《吉林省商务厅关于推动省内外经贸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录内确定的综合性展会,可以按照《意见》标准予以支持。

2.企业参加《意见》目录中国内展会的,按照《意见》标准予以支持。

3.支持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经贸活动,按《意见》标准予以支持。

4.对于省商务厅组织的省内特色产品重点展会,中国国际地面材料及铺装技术展览会(简称“上海地材展”),对其展位费给予70%比例补贴。

   (二)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和优化贸易结构

对企业为实现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而进行的外贸产品创新、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国际营销、售后服务及相应体系建设等项目予以扶持,对进出口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支持。重点支持吉林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及相关品牌建设。

(三)引导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开展

鼓励企业“走出去” 开展境外投资,重点支持经省商务厅考核确认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类项目,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的前期费用给予补助。                                                                                                                           

   (四)其他支持方向

其他符合《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有利于全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至各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优先支持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及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项目。

   (二)资金申请

 1.项目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还应当已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所申报的项目已开始实施。

3)项目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方向和支持内容,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已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不再支持,已获得过资金支持的票据资料不得重复申报,否则一经发现,企业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获得补助的资格。

6)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2.为加强对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确定所支持的项目后,同时进入吉林省项目库管理系统(网址:jlzxzjk.gov.cn),对所支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直接进行公示。 

 3. 请各地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根据《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细则,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

三、绩效目标管理

(一)总体要求。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 )和 《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895号 )等有关规定,各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安排资金时应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在资金拨付后,填写《省级外经贸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同拨付文件一并报市商务局外贸科(纸制盖章、电子发至邮箱或QQ:252607990@qq.com)。 

(二)绩效重点

 2017年,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各地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要求编制本地区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制定绩效目标,并细化、量化具体绩效指标。本年末,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

 

联系人:张

联系电话:0439-359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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