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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10-30   收藏

 

关于申报2018年度省级外经贸 

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为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提高外经贸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进我市“走出去”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17]434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的规定,现对2018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优先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各类专业性展会及《吉林省商务厅关于推动省内外经贸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的实施意见》目录内确定的相关展会,以及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贸活动,对其费用按照标准予以相关扶持。

2.优先支持和引导中小外贸企业形成产业集聚并开展跨境电商,重点支持企业在知名电商国际网站上建立商品展示交易平台。

3.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和优化贸易结构,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对其产品创新、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仓储物流、检测认证等予以支持,对进出口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支持。

4.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互市贸易区等开发开放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兴边富民。

    5.支持外贸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以及参与国际应诉。

    6.其他符合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

  (二)引导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开展

    鼓励企业“走出去” 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运保费、贷款利息给予补助。                                                                                                                    

(三)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支持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四)口岸设施设备维修改造

    1.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省“十三五”规划、吉林省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的口岸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支持重点口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改造升级项目,改善口岸通关环境,提高口岸货物通关能力和通关效率。

   其他符合《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有利于全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

   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限于支持鼓励企业“走出去” 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运保费、贷款利息给予补助。

其他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费用补助、贷款贴息等有效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申请资金。

   (二)资金申请

 1.项目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还应当已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所申报的项目已开始实施。

3)项目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方向和支持内容,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已获得过资金支持的票据资料不得重复申报,否则一经发现,企业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获得补助的资格。

6)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2.采用项目法申报项目的单位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

 3.为加强对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确定所支持的项目后,同时进入吉林省项目库管理系统(网址:jlzxzjk.gov.cn),对所支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直接进行公示。 

 4.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中省直单位、各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初审后于2017年10月17日前汇总上报省商务厅一式4份(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室2份、财务处2份)。商务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及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核。

 5.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分配意见,与项目法分配资金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省政府批复,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各地财政部门。请各地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根据《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细则,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

 三、绩效目标管理

(一)总体要求。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 )和 《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895号 )等有关规定,各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安排资金时应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 

1.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设定本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在资金拨付后,填写《省级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同拨付文件一并报市外贸科(纸制盖章、电子发至邮箱或QQ:252607990@qq.com)。 

 2.实行项目法管理的引导资金,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根据相关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在申请项目资金时一并报省商务厅合作处。

(二)绩效重点

 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各地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要求编制本地区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制定绩效目标,并细化、量化具体绩效指标。本年末,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

 

联系人:张

联系电话:0439-359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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