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商务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广交会一般性出口展位管理的通知》(吉商外贸〔2019〕14号),对企业参展资质及展位管理规定等做了进一步梳理和细化,现将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参展企业资质
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关于修改广交会参展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会业字〔2013〕3号)的规定,我省参展企业应达到以下标准:流通型出口企业年出口额75万美元,非流通型出口企业年出口额40万美元。
根据我省企业企业出口的实际情况,考虑国际贸易可能出现的波动,我省企业按一下三种方式之一计算年出口额达到大会规定标准,即可获得广交会参展资格:
1.上年出口额;
2.近两年出口额平均值;
3.当年上半年出口额的2倍(秋交会适用)。
凡意向参加广交会并符合参展资质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一般春交会申请从上年的11月初至12月中旬,秋交会申请从当年的5月初至6月中旬,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官网通知为准)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参展易捷通”网上服务平台(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在线申报展位,并将《参展申请表》提交、打印后,企业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海关编码对应的《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同报送吉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参展申请正式生效。
二、广交会展位分配办法
(一)具备资质企业
按照申请展区商品所对应的年出口额排序,优先安排展位。出口同一类商品的企业可以申请符合要求的不同展区的展位,展位数累加计算。出口不同种类商品的企业,以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年出口额分别计算。
1.年出口额40-100万(含)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2个(含)展位;
2.年出口额100-200万(含)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4个(含)展位;
3.年出口额200-500万(含)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6个(含)展位;
4.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8个(含)展位。
5.每家企业同一展区展位数不超过4个;
6.对拥有自主品牌出口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参展企业,可增加不超过4个展位。
7.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的参展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展位。
(二)培育企业
参照西部地区参展企业资质标准,对我省年出口额未达到40万美元但达到20万美元的企业实施培育,原则上分配1个展位。给予培育企业4届培育期,培育期结束,仍未达到参展资质的,原则上2年内不再分配相应展位。培育企业不可以联营,交易团认定联营的,取消培育资格。培育企业按照对应商品年出口额排名依次分配展位。
(三)推荐企业
为了更好地发挥全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在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外经外贸、内贸外贸融合发展,可推荐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且在本行业内最具出口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推荐企业参加广交会。推荐企业原则上分配1个展位,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可分配不超过2个展位。给予推荐企业4届培育期,培育期结束,仍未达到参展资质的,原则上2年内不再分配相应展位。推荐企业不可以联营,交易团认定联营的,取消培育资格。推荐企业按照销售额排名依次分配展位。
如果按以上分配流程仍有剩余展位的,则在各展区申请展位数大于实得展位数的企业中,按照申报企业的“展区对应类别产品出口额”排名,依次额外再分配1个展位,直至展位全部分配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