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单位内部管理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决定、实施关系系统干部工作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企业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前,对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分析评估,作出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决定,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防范、降低、消除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条 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科学民主、权责统一,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评估内容
第四条 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
第五条 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绝大多数干部职工意愿;是否兼顾干部职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干部职工的不同诉求;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可行性评估。是否广泛征求意见;是否组织开展有效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具体、详实、周密、完善、切实可行。
第七条 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的隐患;是否存在连带风险或其他影响单位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责任主体
第八条 决策单位、承办单位是组织实施单位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各单位要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系统社会稳定的必经程序。未提出单位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一律不上会研究。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开展单位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评估事项的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市商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推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确定评估事项。需要组织开展单位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由事项单位确定后,报事项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成立评估小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可以委托专门的咨询机构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提请市商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逐项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人员数量、范围和事态的激烈程度)以及负面影响等作出预测,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能实施的意见,形成专门的评估报告。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的评估,评估小组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作出评估决定。社会稳定决策单位对稳定风险报告认真进行集体研究,科学作出决定,确定该重大事项是否实施,并在作出评估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落实维稳措施.对评估事项进行单位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决定后,决策单位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严防发生影响单位稳定的问题。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应对措施。一旦发生影响单位稳定的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细化量化责任,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 对于应评估不评估、评估走过场、评估报告不准确、评估决定不正确、不按评估决定执行、防范化解措施不力,造成或引发单位不稳定问题的,要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商务局维稳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 年3月12日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