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挖掘消费潜力,全面提升消费信心,根据省商务厅下发《关于加快消费券发放促进消费恢复的通知》和《关于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全省经济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3〕2号)要求,保障一季度促消费工作开好局,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进一步发挥消费券“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撬动作用,持续刺激消费需求,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回暖。特制定本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与资金安排
2023年3月15日9:00-3月31日23:59分,本次消费券,市直(含浑江区)发放额度262万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区)财政消费券专项列支。
二、参与企业标准
(一)消费券使用商家选取。为更好达到消费券使用效果,按照省商务厅《关于调整优化消费券发放相关事宜的通知》(吉商运〔2022〕55号)要求,参与此次消费券促销活动的企业是能够统一收银、实现入统的限上销售企业、限下抽样企业。
(二)消费券发放平台选取。为进一步优化消费券发放结构,提升平台服务质量和监督力度,根据《关于强化消费券政策效应全面拉动消费增长的指导意见》及《吉林省商贸领域消费券发放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此次活动选用“云闪付”和“吉林省码上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消费券发放平台。
三、发放范围
本次活动面向全体白山市消费者(含在白山市居住的非白山市户籍人员)。
四、类别及面额设置
(一)综合类50万元(包括:百货类、药品类、烟酒类、家居类等)
设三个档次:共发放消费券22500张,共计金额50万元。1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100元可使用一次,共5000张;2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200元可使用一次,共7500张;3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300元及以上的可使用一次,共10000张。
(二)成品油类50万元
设三个档次:共发放消费券22500张,共计金额50万元。1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100元可使用一次,共5000张;2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200元可使用一次,共7500张;3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300元及以上的可使用一次,共10000张。
(三)电子产品类32万元
设三个档次:共发放消费券1000张,共计金额32万元。10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1000元可使用一次,共300张;30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3000元可使用一次,共300张;50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5000元及以上的可使用一次,共400张。
(四)家电类30万(不包括电子产品)
设三个档次:共发放消费券960张,共计金额30万元。10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1000元可使用一次,共300张;30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3000元可使用一次,共300张;500元面额消费券,单次消费满5000元及以上的可使用一次,共360张。
(五)汽车类100万
设四个档次,共发放消费券1000张,每张1000元,共计金额100万元,享受优惠车辆195台,不设消费门槛,可十足抵顶现金,其中:单次购车价格满5万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优惠3000元额度(综合、家电及成品油类)消费券(12万元/40台/120张);单次购车价格满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优惠5000元额度(综合、家电及成品油类)消费券(55万元/110台/550张);单次购车价格满20万元以上的优惠7000元额度(综合、家电及成品油类)消费券(28万元/40台/280张);单次购买红旗EQM5电动新能源轿车,优惠10000元额度(综合、家电及成品油类)消费券(5万元/5台/50张)。
五、领取及使用规则
消费者凡在市区指定的企业购买各类消费品,在商贸企业促销活动优惠的基础上,仍可享受消费券补贴。消费券发放指定企业名单将在公众号、“白山发布”“浑江发布”“浑江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发布。
(一)消费券领取
1.综合类、成品油类、电子产品类:在支付宝APP搜索“乐享白山”小程序进入“一季度开门红”活动页面参与抢券,先抢先得,抢完即止。每三天发放一轮,预计发放五轮,第一轮为2023年3月15日9:00;第二轮为2023年3月18日9:00;第三轮为2023年3月21日9:00;第四轮为2023年3月24日9:00;第五轮为2023年3月27日9:00。同一用户每轮限抢不同面额优惠券各一张,在每三天一轮规定时间内有效,规定时间内未使用,消费券自动作废,资金自动滚存下轮累计发放。(视资金结余情况,发完即止,不再进行下一轮投放)
2.家电类:参与活动的银联云闪付用户需要在银联云闪付APP完成实名认证并绑定62开头的银联卡,以到店立减方式发放电子消费券。开始时间2023年3月15日9:00—3月31日23:59分各品类消费券按活动时间每日等额投放,每种面额的消费券每个用户限领1张,共计30万元,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发完即止。(在有效期内使用消费券的订单发生退款或撤销时,则该张消费券金额由原渠道返还云闪付平台。)在有效期内使用消费券的订单发生退款或撤销时,则该张消费券金额由原渠道返还云闪付平台。)
3.汽车类:本次活动在云闪付APP上开展,消费者需在3月15日-17日到方大家电一楼大厅实名领取“一季度开门红汽车消费券发放备案卡”,于3月31日17时前在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车后,持身份证、付款银行卡、购车合同、发票、带有活动期内付款时间的正规付款凭证(企业三联单除外)、机动车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贷款手续(全款不用)到市商务局登记,办理购车补贴确认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后果消费者自负),市商务局审核后,次日通知云闪付平台为消费者配发相关额度的消费券。同一用户在活动期间仅可享受一次汽车类消费券。消费券配发到购车者的账户后,消费者须在规定期限内(4月10日24时)前使用完消费券,过期做废不予补发。消费者购买各档次车辆由于消费券数量有限,按照到市商务局备案先后排序先到先得,发完即止原则。在销售过程中如出现某补贴档次数量超过设定数量,在消费券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各补贴档次可统筹调剂,但补贴标准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消费券不能用于线上支付和个人转账,不兑换现金,不可转赠;使用消费券获得优惠的订单,享受优惠的交易如发生退款、撤销等反向交易,则视为用户放弃优惠,退款金额由商家原渠道返还云闪付平台,该优惠次数视为已使用。本次活动,购买车辆须在白山域内落照。
(二)使用规则
1.参与抢券活动需要在“支付宝”绑定银行卡,且已完成实名认证,每类面额的消费券每轮每个消费者限抢1张。数量有限,先抢先得,抢完即止。参与到店立减活动的银联云闪付用户,需要在银联云闪付APP完成实名认证并绑定62开头的银联卡。
2.所使用的支付宝APP版本需要在10.1.62版本及以上方可正常参加活动,10.1.62以下版本需要升级后使用。
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消费券发放及使用出现变更或调整,以政府或相关部门公告为准。
4.为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如消费者出现买卖消费券及其他作弊违规行为(如刷单、套现等),将取消其活动参与资格,并收回已得消费券。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5.由于用户电子设备不支持、APP未更新到最新版本、卡片挂失、换卡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享受优惠的,该优惠次数后续不予补发。
6.为使更多的消费者享到本活动优惠权益,对使用或涉嫌使用违反活动规则或不正当方式套取“支付宝”“云闪付”平台发放政府消费券优惠行为的消费者,商家有权不予优惠、追回已发放的消费券优惠,并拒绝其今后参加“支付宝”及“云闪付”任何的政府促销活动。
7.本次活动所有时间点以“支付宝”和“云闪付”后台系统时间(北京时间)为准。如出现不可抗力(如重大灾害事件、受有权机关指令需停止或调整的、系统故障需暂停的、活动中存在违规作弊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支付宝”保留调整、暂停和终止本活动的权利,并经公告后生效。
8.用户参与活动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活动细则。优惠不与商户的积分、红包、会员卡等同享受,如对商品、活动规则有疑问,请咨询活动商家。
9.由于网络可能存在迟延,“支付宝”和“云闪付”APP活动展示券上显示的剩余名额仅供参考。
六、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直财政资金,并于3月13日前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市委宣传部组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统一、持续开展集中报道,联合新媒体进行互联网传播和全渠道舆论宣传。
(三)市商务局负责确定市区参与活动的企业名单,制定消费券促销方案,指导各地开展活动。协调参加活动重点商贸企业,按照适当配比增加投入,主动配合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协调“支付宝”和“云闪付”平台为活动提供免费平台技术支持,在平台端投入流量资源支持,全程提供运营及监管支持,并定期向市政府提供消费券发放运行分析。
(四)市税务局负责对市民获取消费券应缴所得税给予免缴政策支持。
(五)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2023年全市开展“一季度开门红”消费券促销活动方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消费券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筹措本级财政消费券专项资金,精准施策,组织好本地重点商贸企业开展消费券发放活动,跟踪调度活动进展情况,及时研判和解决活动开展中存在的不足,消费券促销活动原则上要与市直同步开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宣传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领取流程、使用范围等,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
(二)强化统筹,协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域实际情况与第三方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并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相应款项拨付至指定账户。活动结束后,款项如有剩余,将据实退还剩余款项至各级商务部门账户。
(三)加强监管,规范流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性资金管理规定,确保消费券发放和使用过程安全可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家虚假宣传、变相涨价等行为。
(四)跟踪调度,监测效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消费券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馈消费券发放和使用情况,通过评估和研判,适时调整措施,灵活掌控消费券投向、频次和额度,强化消费券使用效果及事后评价。严肃查处倒券、套券等违法行为。